(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证监会近日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并设置一年过渡期。此前,《独董办法》已于2023年4月14日至5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的《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明确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细化独立性判断标准,八种情形下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如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等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兼职要求。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平台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等。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针对性细化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同时,上交所修订发布主板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7件自律监管规则,衔接《独董办法》相关要求,保障各项改革措施平稳落地,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独立董事制度。本次改革对交易所履职提出更高要求。为此,上交所将从四方面强化日常监管。其一,严格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监管。高度关注独立董事履职表现,确保其遵守兼职家数、工作时间、工作记录、定期述职等行为规范。其二,持续做好上市公司履职保障监管。督促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避免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不配合、阻挠独立董事履职。其三,构建完善科学严谨的独立董事处分体系。根据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合理区分责任,保障过罚相当、精准追责。其四,充分发挥“三点一线”机制功能。强化与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协同合作,确保独立董事履职尽责。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