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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伊春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伊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伊春中心支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真实登记个人代理人信息行为;二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行为。
陈鑫对未真实登记个人代理人信息行为负有责任,隋晓玉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行为负有责任。
伊春银保监分局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伊春中心支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陈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隋晓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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