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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副总经理张同勤受贿、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近日,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甘肃省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张同勤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以被告人张同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07年3月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同勤利用担任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收取他人现金共计105万元。
2005年9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张同勤在坎峰水电站、立节水电站项目投资决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违规投资项目,监管不力,造成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对工交投岷县坎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交投立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出资的2400万元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同勤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在担任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总经理期间,违法决定出资建设项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同勤有坦白情节,受贿赃款全部退缴到案,认罪悔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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